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时间:2017-04-23点击数: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泉州高新区各分园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5〕122号)等政策文件,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泉州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总体目标:从2015年起,整合集聚全市各类科技创新资源,大力推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各县(市、区)每年建成不少于1家市级以上众创空间;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45家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其中,各县(市、区)分别建成不少于1家省级以上众创空间、不少于2家市级众创示范空间,推进全市高等院校建成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一)着力培育一批品牌众创示范空间


支持各地盘活现有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支持泉州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培育一批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品牌众创示范空间。对在泉州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示范空间,面积在50~300平方米,由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3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资在泉州市注册并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示范空间,面积在300~3000平方米,由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面积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500万元以上,由市科技局按其投入资金的30%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在地县级科技部门按不低于其投入资金的10%予以配套。

(二)积极引进一批知名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加强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江苏、浙江等地的科技创新合作和交流活动,建设运营好中关村科技服务业产业联盟海西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运营能力强、创新资源丰富的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和运营商、新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国内外知名众创(创客)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等来泉设立相关服务机构或平台和创办众创空间,在由所在地政府对引进机构给予20~10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各级科技部门从科技创新劵补助、科技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科技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快建设“智造2025”众创空间,积极推动一批与数控和智能制造、工业设计、数控和智能制造第三方检测机构、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机构等领域相关的创新创业企业来泉设立相关服务机构或平台的。支持国内外著名科技服务机构与我市联合成立泉州市众创空间联盟、科技服务业产业联盟、技术转移公共服务机构,经市科技局认定后,每家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信息交流平台和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创业创新信息资源并实施集中发布。

(三)大力拓展“互联网+”众创空间


支持科技创新园、创业基地、孵化器、电商园、淘宝村等建设互联网众创空间,加快构建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重点支持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及其分园区建设,搭建集群注册与信用服务平台、众包协作平台、全渠道供货平台及专业网货批发市场,鼓励个人网商向个体工商户或电商企业转型。支持社会资本利用开放信息资源开发便民利民、服务经济的应用系统。


(四)改造提升一批传统科技孵化器


加大现有孵化器升级改造力度,拓展孵化功能,鼓励与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合作,形成“投资+孵化”模式的新型孵化器。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市级示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授牌,并由县级科技部门协助所在地政府落实好“经认定的市级示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政策,确保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产业特色突出、承载力强、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省、市分别承担60%和40%”的补助要求,新建的按100元/平方米、最高100万元,改扩建按50元/平方米、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加快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支持建设专业技术平台


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中试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高校、院所和企业向社会开放共享各类实习基地、仪器设施共享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加工车间等资源和设施。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宽带接入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对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经认定后,市科技局给予不超过购置费用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建设创新支撑服务体系


成立由众创空间、科技服务业企业、技术转移等组成的全市众创空间联盟,增进行业之间资源和讯息交流,促进行业服务体系创新和完善。与南平等地建立众创空间山海协作联盟,积极引导两地众创空间、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各自产业、资源优势,深度开展项目合作和对接,激发两地创新创业活力,共同促进两地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以一流的互联网+创客服务体系为基础,提供包括从场地入驻、投行服务、培新活动、政策申请,到运营服务、创业导师、人才招聘、法律咨询的全面创业服务链条,并实现从创业、商务、技术,生活、娱乐到信息通讯等全方位设施共享,打造创客之间相互关联的创新创业生态圈,为新时代的企业和创客开创圆梦平台。市科技局统筹设立500万元,探索以创新券的形式对小微企业有偿使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的费用给予补助(创新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七)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机制


建立创业创新专利申请绿色通道,每年评选奖励一批技术水平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专利项目。鼓励专利转化实施及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对在泉州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专利技术交易额单项达20万元~200万元,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市知识产权局按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深入推进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用好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30万元。建设全市专利转移转化、专利价值分析以及信息发布等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专利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受理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缩短侵权处理周期;加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法,完善跨地区、跨部门案件通报协查和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


(八)加大社会资本支持引导力度


积极引导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种子基金,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建创业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互联网众筹、众帮、众扶、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众创空间活动提供融资服务,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与众创空间合作,探索发展科技担保融资、知识产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为众创空间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九)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


市科技局统筹科技奖、专利奖等专项资金,设立每年1000万元的市级创业创新奖,对科技成果完成及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鼓励海外和省内外科技人员、高校院所、企业员工等创业人才到泉州市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对入驻众创空间内较具创新性、成长性、有独特优势的初创企业,经评估,可享受相当连续3—5 年租金补贴的资金支持。支持众创空间的创新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或开发新项目,对较具创新性和特色的,经评估,除可享受连续3—5年的租金补贴资金支持外,还可对进驻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由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投融资,在所地政府给予创新团队不超过20万元创业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科技部门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各驻泉研究院所、新型科研机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引进数控和智能制造领域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给予适当奖励;对创新人才团队落地我市转化数控和智能制造等较大科技成果的创业项目,经立项后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三、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十)加强创新创业组织领导


各级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加快推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安排相应工作人员,加大政策扶持,实施精准服务,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对获得国家、省、市有关奖励或扶持资金的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并可叠加享受。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多方位多领域的创新交流,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大交流合作,适时组织到创新创业孵化模式先进的国家、地区交流学习。


(十一)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创办“创客学院”,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举办众创空间发展模式与运营实务培训等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支持孵化机构利用泉州市人才优势,建立多层次创业导师服务队伍,聘请成功创业者、知名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高校院所专家等优秀创业实践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开设创业课程,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树立一批创业教育明星导师,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二)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各级科技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强化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发展众创空间、优化财税政策、扩大创业投资等方面创业创新政策的政策解读和辅导,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政策的知晓性和受益面,增强优惠政策透明度。大力弘扬“崇尚创新、勇于探索、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创客文化,加大对成功创业者、青年创业者、创业服务机构的追踪报道,树立和强化创业创新意识,培育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各级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众创空间举办各种创业创新大赛和投资路演等交流活动,协助好所在地政府对其活动规模、影响、效果等进行评估。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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