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我市企业招工困难问题,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企业用工保障的通知》(泉人社〔2018〕339号)、《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狮人社〔2016〕45号)精神,现就外出招聘补贴及劳动力引进奖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企业外出招聘工作经费补助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次带领5家以上(含5家)本市企业赴省外、省内其他地区招聘的,分别给予省外招聘10000元、省内招聘(不含泉州地区)5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一)申请材料:
1.组织企业外出招聘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参加外出招聘企业汇总表(附件3,一份);
3.本次外出招聘情况反馈(一份);
4.参加外出招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参加外出招聘企业交通费、住宿费相关票据复印件(一份);
6.参加外出招聘企业代表人员现场照片(一份)。
上述材料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章,其中第4、5、6项还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领程序: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拨付款项。
二、参加外出招聘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对参加由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或市人社部门组织外出招聘的本市企业,给予省内1000元(不含泉州地区)、省外2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一)申请材料:
1.企业外出招聘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参加外出招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参加外出招聘企业交通费、住宿费相关票据复印件(一份);
4.参加外出招聘企业代表人员现场照片(一份)。
上述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领程序:由参加外出招聘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拨付款项。
三、引进劳动力奖励
对为我市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类社会机构、个人给予每引进1人200元的奖励,其中对所引进劳动力已取得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学历证书的,给予每引进1人400元的奖励。
享受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的劳动力必须是户籍地在泉州市以外、在法定就业
年龄内的人员;
2.引进的劳动力在石狮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就业满1个月以上(包括试用期),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必须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2019年“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8〕68号)下发以后新引进的人员。
(一)申请材料:
1.申请引进劳动力奖励申请表(附件4);
2.引进劳动力人员花名册(附件5);
3.引进劳动力取得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学历证书复印件;
4.引进劳动力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二)申领程序:
由我市接收劳动力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再由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奖励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上述项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相关单位要加强各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把关,对发现有虚报、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收回补助经费。对违规操作、监督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组织企业外出招聘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
2. 企业外出招聘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申请表 3.参加外出招聘企业汇总表
4.引进劳动力奖励申请表
5. 进劳动力人员花名册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
2019年3月6日